律师和当事人的 “相爱相杀”,不同当事人有不同的性格、品性和感知能力,有不同的价值衡量和评判标准。律师通过自身专业能力、服务水平来赢得当事人的信服和认可,从而能够虚心听从和接受律师的意见和安排。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实质处于弱势地位,是当事人在选择和评价律师,而不是律师在选择和评价当事人。律师职业不仅有苟且,还应有诗和远方,努力提升自己,专业人做专业事,做一个能够驾驭自身职业生活的律师,而不是成为纯粹的逐利之徒,丢弃自身职业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