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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关于欺诈的规定:《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解读:第148和149条是关于欺诈的规定,前者规制相对人欺诈,而后者规制第三人欺诈。相比于《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对欺诈的要件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比如表意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从而作出违反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等。需要注意的是,在第三人欺诈的情形,如果相对人明知或应知欺诈情形的,受欺诈的一方,仍然可以行使撤销权;反面解释,如果相对人善意不知的话,则受欺诈的一方不享有撤销权。当然如果该意思表示为没有相对人的话,自然可以撤销。

2019-10-14 19:2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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