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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租人出卖房屋、拍卖房屋、与抵押权人协议用租赁的房屋折抵债务的情形,应提前在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实施优先购买权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在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第二,在同等的条件下购买。在非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是指承租人与其他购买人在买卖条件上等同,包括买卖的价格、付款的期限和方式等等。第三,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如果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将要出卖租赁的房屋,并提出了一定的期限,而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购买的意思表示,优先购买权丧失。如果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间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具有几个例外情形: (1) 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 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3)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2019-10-28 19: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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