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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物中装饰物的处理: 很多人在租赁房屋后会对房屋进行装修,主要会发生两种情形,一是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装修,这种情形如果双方协商不一致的话,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所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二是取得出租人同意而装修的,租赁合同终止时,未构成附合部分(如吊灯、空调、电视等),承租人可以取回,因取回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恢复原状。构成附合部分(如地板、吊顶、壁纸等)双方如果协商不一致的,不同情形作不同处理: 1、 租期届满:承租人无权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 2、 合同无效: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3、 合同解除:第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第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无权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4, 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

2019-10-28 19:4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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