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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无效协议对内效果——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谁主张权利? 在审判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因挂靠协议违法应当认定协议无效,但在挂靠双方或者一方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后,对内则按挂靠双方关于责、权、利的约定来处理,即"协议无效,按有效处理原则",实践中对于挂靠方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主张,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六条赋予其一定的权利,该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可见,对于被挂靠方截留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挂靠方可以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起诉被挂靠方。若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人破产、下落不明或资信状况严重恶化,或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总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均为无效的,可以依照《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包括发包人在内为被告的诉讼。

2020-04-26 19: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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