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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取回应举证证明其资金在转账后仍能与债务人账户中的其他资金清晰区分,即具备特定化的特征。如果涉案保证金转入债务人基本账户之后未特定化并与其它资金混同,则不符合取回权要求的权利归属清晰的条件,因此,债权人要求行使取回权的条件不成立,但其可以向债务人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方式处理涉案保证金事项。